(網經社訊)雙十二落下帷幕,各大電商平臺為優(yōu)化購物之旅,紛紛推出“僅退款”售后保障,然而不少消費者任性使用該規(guī)則,變成“薅羊毛”獲利工具,使商家蒙受損失,由“僅退款”變成“多賠錢”。
案情簡介
幾天前,小吳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下單了一件衛(wèi)衣。收貨后,小吳沒有與商家協(xié)商,直接以“不滿意貨品”為由在平臺申請了“僅退款”,平臺審核通過后,將貨款原路退回到了小吳的賬戶中。商家發(fā)現此單退款后,多次聯(lián)系小吳詢問不滿意的原因,并要求他將衣服原路退回,小吳均沒有回應。后商家以小吳違約為由將他訴至當地法院,要求他退還貨款,并承擔相關維權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官說法
電商商家與小吳通過電商平臺,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商家按時向小吳交付貨物,已履行了合同約定;而小吳在未與商家協(xié)商一致情況下,通過電商平臺申請“僅退款”并退款成功,但拒不退回貨物,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網絡購物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雖然平臺為了給消費者解除后顧之憂提供了秒退款等售后服務,但是消費者切勿利用平臺規(guī)則漏洞貪小便宜,因小失大。商家也應當誠信守法經營,遇到不合理申請,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申訴,也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