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經(jīng)社訊)【裁判要旨】
解除合同會直接導致勞動者丟失工作崗位及工作收入,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管理中一種較為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格外慎重。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而曠工是指職工應當提供勞動但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缺勤行為。在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重點審查勞動者構成曠工的對應事實,并結合具體情形分析勞動者缺勤原因,準確判斷是否構成曠工。具體到本案,勞動者實際僅存在一次故意拒單行為,其余未接單行為均事出有因,不能歸咎于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故意拒單行為,即勞動者并非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勞動的,不能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在行使管理權的時亦應注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劉某于2018年3月入職某出租汽車公司,擔任網(wǎng)約車駕駛員。某出租汽車公司的《員工手冊》規(guī)定,年累計曠工達到24小時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公司有權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020年7月,公司以劉某在同年6月8日、9日、15日、23日、24日五次拒單,車隊召回教育后仍我行我素,也不上線接單為由認定其構成無故曠工達到24小時,進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認為,其不存在拒單行為,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觀點】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某出租汽車公司內(nèi)部規(guī)定,網(wǎng)約車駕駛員在專車軟件上在線接單即為上班,公司通過線上線下方式為其派單,若駕駛員拒單則按曠工處理。本案中,公司是以劉某拒單五次,年累計曠工達24小時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然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在公司主張的五次拒單行為存在不同情形:第一次,劉某謊稱公司領導不付車費而拒載,應認定為曠工;第二次,劉某因手機故障未接單,且已向車隊報備故障情況,不應認定為曠工;第三次,交警誤認為劉某存在違規(guī)行為攔下其車輛,劉某正接受檢查時收到派單,客觀上無法繼續(xù)出車,不應認定為曠工;第四次及第五次,公司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劉某故意拒接派單電話,不應認定為曠工。綜上,劉某僅有一次曠工行為,累計曠工時長不足24小時,公司系違法解除。據(jù)此,法院判決某出租汽車公司向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