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經社訊)6月7日,據企查查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駁回了多個關于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雙十一”“雙11”等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行政判決的上訴,并宣布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雙十一”構成,整體易被理解為“十一月十一日”,在實際使用中相關公眾易將其識別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相關公眾難以將其識別為標示復審服務來源的商標,缺乏顯著性,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在訴爭商標標志本身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下,應當結合相關證據判斷該標志是否屬于通過實際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復審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與其形成對應關系,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表示服務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從而獲得顯著特征。因此,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并無不當。阿里巴巴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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