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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變補充責任 電商法草案“打假條款”引爭議
發(fā)布時間:2018年08月30日 15:44:11

(網經社訊)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電子商務法草案已歷四審。相較于三審稿,目前的四審稿中有關“打假條款”的改動引發(fā)輿論熱議。記者注意到,四審稿建議,將電商平臺在安全審核義務中“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8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電商法草案。有委員認為,這種改動是倒退,保護消費者應該是第一位的。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消費者報》采訪時指出,這一改動十分關鍵,一旦通過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臺因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后所應承擔的責任。

曾參與電子商務法立法調研工作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平臺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能夠更好對侵權人和平臺責任進行確定和劃分。具體什么情況使用該條款,要根據案件情況來定。

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

自電商法立法啟動以來,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就不斷加碼。三審稿中,電商平臺“打假”責任進一步加強,明確了兩個“連帶責任”。

第一個連帶責任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個連帶責任為:“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個條款被形象地稱為“打假條款”?!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咦⒁獾?,四審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條款”的第一個連帶責任,但是將第二個“連帶責任”改為了“補充責任”。8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電商法草案,一些委員對于上述修改產生質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認為,這一修改使原來的電商與消費者權利相平衡的狀態(tài)被打破了。減輕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減弱了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電商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本身就有過錯,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法理上,等于電商與平臺內經營者共同形成侵權,其責任就應是共同責任,目前的改動是個倒退。

“呼應一下徐顯明委員的意見?!比珖舜蟪N瘯瘑T蔡昉表示,在電子商務的三方當事人中,消費者應該說是最弱勢的,第二弱勢的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臺經營者。這種改動能夠看到平臺經營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護消費者應該是第一位的。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在介紹草案修改情況時說,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yè)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審稿關于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因此四審稿草案做了相應修改。

專家:需依案情定責任

“(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談不上是開倒車?!毖妼Α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弑硎?,我國侵權法規(guī)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就是要承擔補充責任,此次修改與侵權法相一致。但根據具體情況,電商平臺也會有承擔連帶責任的時候。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就規(guī)定了平臺相應的連帶責任,且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yōu)先適用”的原則,就直接優(yōu)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而不適用電商法的相關規(guī)定。

記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直至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法草案四審稿中第二條也明確,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jié)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薛軍表示,從目前的電商法草案來看,對消費者權益是有保障的,侵權人要對消費者負責。在此情況下,規(guī)定補充責任,能夠更好對侵權人和平臺責任進行確定和劃分。而平臺具體應負什么責任,要根據案件情況來定。未來要進一步探索安全保障義務的強度及認定標準。(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文/周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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