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時間:2018年5月28日
地點: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開設賭場罪
案情:2017年7月起,被告人江君才經營管理千禧公司,為名為“金霸娛樂場”的賭博網站擔任代理,雇傭員工招攬參賭人員通過千禧公司下屬的代理會員賬號注冊下級賬號,充值進行網絡百家樂賭博活動,并從中牟利。被告人吳美麗、陳倩在千禧公司擔任主管,各分管三個業(yè)務組,負責下屬業(yè)務組的業(yè)務培訓、業(yè)績核對等管理工作。2017年9月14日,民警至千禧公司將江君才、吳美麗、陳倩等人抓獲歸案。
賭博網站
2017年7月起,被告人江君才負責經營管理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千禧公司,為名為“金霸娛樂場”的賭博網站擔任代理,雇傭員工采用虛構美女形象的方式通過交友平臺聊天搭識參賭人員,向參賭人員推薦“金霸娛樂場”賭博網站,招攬參賭人員通過千禧公司下屬的代理會員賬號注冊下級賬號,充值進行網絡百家樂賭博活動,并從中牟利。
被告人吳美麗、陳倩則經案外人介紹進入千禧公司擔任主管,各分管三個業(yè)務組,其中吳美麗負責管理“同心隊”、“有效隊”、“卓越隊”,陳倩負責管理“高飛隊”、“飛翔隊”、“無敵隊”,業(yè)務組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吳美麗、陳倩通過對業(yè)務組的培訓,讓各組組長及組員向參賭人員推薦賭博網站,將千禧公司配備給業(yè)務員的“金霸娛樂場”賭博網站的代理會員賬號發(fā)送給參賭人員,再通過賬號注冊發(fā)展下級賬號,或充值進行網絡百家樂賭博活動,然后根據參賭人員的人數、投注金額抽頭牟利。
2017年9月14日,民警至千禧公司將江君才、吳美麗、陳倩等人抓獲歸案,并對涉案“金霸娛樂場”賭博網站、千禧公司下屬代理會員賬號下的資金、投注等進行遠程勘驗、采集固定。
經查,2017年7月至案發(fā),千禧公司下屬代理會員賬號中參賭人員投注總額為人民幣1,0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吳美麗管理的“同心隊”、“有效隊”、“卓越隊”招攬參賭人員的投注總額為960余萬元;被告人陳倩管理的“高飛隊”、“飛翔隊”、“無敵隊”招攬參賭人員的投注總額為120余萬元。
庭審現(xiàn)場
5月28日,該案在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君才、吳美麗、陳倩共同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君才、吳美麗、陳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告人江君才、吳美麗、陳倩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江君才、吳美麗、陳倩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江君才稱其原本是一家保險公司的經理,因保險行業(yè)不景氣,遂到千禧公司兼職,擔任公司負責人,希望法庭考慮其認罪態(tài)度好,家庭困難,對其從輕處罰。
吳美麗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覺得自己對不起家人、對不起社會,今后一定會好好改造,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陳倩在法庭上聲淚俱下,1996年出生的她原本是一個衛(wèi)校畢業(yè)生,因為覺得護士的工作太辛苦而選擇去了賭博網站,雖然心中知道招攬參賭是違法犯罪,但抱著一絲僥幸,面對不用付出多大努力就能獲得的報酬,陳倩自知法律意識淡薄,年輕而無知讓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面對到場旁聽的家人,陳倩更是悔不當初,表示認罪服法,希望法庭給予自己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從輕處罰。
三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江君才辯護人表示江背后還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其量刑應區(qū)別于公司實際控制人,江君才的收入與賭博網站損益不掛鉤,其在犯罪中缺乏主動性,且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吳美麗的辯護人則主張吳美麗只是一般主犯,且其未拿到工資報酬,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認罪,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陳倩的辯護人認為其非首要分子,涉案金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且無前科劣跡,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辯護人更表示陳倩愿意退贓、繳納罰金,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該案將擇日進行判決。
連線法官
隨著社會信息化的飛速發(fā)展,利用網絡進行違法犯罪的現(xiàn)象可謂防不勝防,本案的兩位女性被告人都是初入職場的90后,因法律意識淡薄,在朋友的介紹下進入千禧公司“工作”,為境外賭博網站擔任代理,雖然知曉自己的行為涉及賭博,屬犯罪,但仍舊抱著僥幸心理,妄圖通過低付出高回報的方式來賺取不法之財,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也因此斷送了自己的花樣年華,實在令人痛惜。
近日,世界杯開賽在即,三五好友相約觀賽會成為熱門娛樂,此時就會有不法分子伺機而動,利用世界杯引誘年輕人參與網絡賭球,把全球體育盛事當成他們謀取不當利益的“娛樂盛宴”,將釀成涉賭入獄的悲劇。楊浦法院法官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警醒人們,在誘惑面前,要增強法治意識,踏實敬業(yè)工作,健康優(yōu)質娛樂,抵制違法犯罪,遠離賭博活動。(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