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因開網約車載客,廣州司機蔡某于2016年4月被交委執(zhí)法人員攔下。廣州市交委將其行為定性為“非法營運”,處以3萬元罰款。蔡某不服,將廣州市交委訴至法院。
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此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即廣州市交委撤銷對蔡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網約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代表,興起于2014年,隨后迅猛發(fā)展,大批私家車投入營運,沖擊傳統(tǒng)巡游出租車市場。國家層面的監(jiān)管政策直至2016年7月才正式頒布。這期間有大約兩年的政策空窗期。
作為地方主管部門,廣州市交委于2015年4月起嚴打網約車。市交委將其定性為“非法營運”,依據是已實施多年的《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
蔡某即是被廣州市交委抓住司機之一。一審法院認為,蔡某的行為的確構成違法。他既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也未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不過,一審法院同時認為:網約車的運營屬司機與平臺共同達成,廣州市交委僅處罰司機,不追究平臺責任,欠缺公平。此外,由于蔡某并未與乘客完成付款結算,交委處罰存在事實不清的情況,應予以撤銷。
廣州市交委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引用事后文件及法規(guī)”——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認可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是本案的終審法院,其二審判決意見極其鮮明。判決書稱:網約車司機雖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但與傳統(tǒng)的非法營運行為存在重要區(qū)別。
該法院認為:面對尚無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文件規(guī)范的新生事物,作為行政機關的廣州市交委,可以從提供服務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序經營。而廣州市交委直接將剛剛出現(xiàn)、法律性質并不明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定性為“非法營運”,將其混同為一般違法從事客運經營的行為進行處罰,“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
終審判決還認為,廣州市交委未對網約車平臺作出處理,存在“選擇性執(zhí)法”,故維持原判,要求廣州市交委撤回對蔡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財新記者于7月19日電話聯(lián)系廣州市交委有關負責人,該人士對此未予置評。(來源:財新網 文/方祖望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