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2014年7月,深圳羅湖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鄧某、李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鄧某系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公司負責人,李某系運營總監(jiān),負責公司客服管理、技術維護等工作。該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創(chuàng)建“東方創(chuàng)投”網(wǎng)絡投資平臺,向社會公眾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為名,承諾3%至4%月息的高額回報,通過網(wǎng)上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5年7月,江蘇如皋人民法院認定木某、黃某構成集資詐騙罪。木某、黃某通過其注冊的“優(yōu)易公司”及“優(yōu)易網(wǎng)”,于2012年8月18日—12月21日期間,在如皋市某億豐商城內,以從事中介借貸為名,在未取得金融業(yè)務許可的前提下,編造“優(yōu)易公司”系香港億豐公司旗下成員,謊稱億豐商城商戶需要借款,在“優(yōu)易網(wǎng)”上發(fā)布虛假的借款標,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向45名被害人合計非法集資2550萬元。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被告人將絕大部分集資款通過某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炒股,最后共虧損1259萬元。(來源:iefinance 文/陶光輝 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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