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銀行卡盜刷,責任究竟在何方?
同為網銀被盜起訴銀行因性質有別于偽卡盜刷案有人撤訴有人獲賠
近年銀行卡盜刷事件頻發(fā),從制作偽卡在ATM機盜刷,蔓延到植入木馬從網銀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盜刷,受害者眼睜睜地看著錢被轉走,卻維權艱難。
由于銀行在規(guī)則制定、締約談判、信息控制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yōu)勢,廣東高院在去年下發(fā)文件,增加了銀行對消費者經濟損失的承擔比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比如“偽卡盜刷”銀行或要賠付8成以上。但如果犯罪分子是通過盜竊當事人的網銀進行盜刷,銀行是否需要擔責?
去年,廣東高院下發(fā)文件,增加了銀行對消費者經濟損失的承擔比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比如“偽卡盜刷”銀行或要賠付8成以上。但這一規(guī)定對網銀盜刷一類的案件是否有效?對此,記者近日從法院了解到一些相關案例。
典型偽卡盜刷銀行要擔主責
對于偽卡盜刷,銀行需要承擔較大責任。
2014年12月29日早上8點多,越秀區(qū)的曾女士看到銀行提示短信,她的銀行卡在前一晚11時49分在異地跨行ATM機上被轉走了3萬元。曾女士立即撥打110報案。
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調取了轉賬交易時的視頻。視屏顯示涉案為兩個年輕男性,28日轉賬,29日取現,使用的銀行卡與曾女士的外觀不一致。“這肯定是偽卡。”曾女士要求銀行賠償未果后,把銀行起訴到法院。
法官指出,銀行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對核發(fā)給儲戶的銀行卡賬戶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并應承擔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不斷完善技術設備和提升銀行卡防偽能力的職責。未能保證銀行卡的安全性能,導致儲戶資金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承擔7成責任,即賠償曾女士21035元及利息。
案例1:網銀被盜4萬元銀行未必有責
去年4月21日,廣州的張女士收到短信余額提醒,后查詢銀行流水發(fā)現,在4月18日,銀行卡里的4.4萬余元在短短2小時內通過10筆網上交易被消費掉了,操作網銀的地點是上海和蘇州,然而她沒有收到這些消費扣款短信。張女士報案后,向法院起訴,認為銀行存在系統(tǒng)漏洞,沒有盡保管義務,要求銀行擔責。
銀行方面辯稱,被盜刷的金額全部是通過網銀或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是張女士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的糾紛;且卡被盜刷的前幾日,張女士有兩次網上交易記錄,她被盜刷且未收到短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手機使用不當被植入木馬或進入詐騙的網站頁面被盜取銀行卡卡號、身份證信息。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的幾筆交易無需使用實體銀行卡,有別于傳統(tǒng)的實體銀行卡被克隆后盜刷的案件。不排除張女士在操作過程中泄露賬戶信息的可能性,且不能舉證證明銀行存在違約或有過錯。
最終,經法院釋明,張女士申請撤訴。法官解釋,鑒于密碼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點,如果發(fā)卡行提交了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存在不規(guī)范使用銀行卡和密碼的證據,在持卡人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持卡人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
案例2:事主輕信致泄密銀行二審賠7成
另一起案件中,梁女士遇到了與張女士相似的情況,她的索賠要求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判決改變了目前各地許多法院對此類網上盜刷案件的通常做法。
時年57歲的梁女士很少用網上銀行,但會使用支付寶還款。去年她接到自稱“支付寶客服”的電話,通知她的賬戶被盜用,需要按短信提示到鏈接網址輸入個人信息。很快,梁女士的網上賬戶被第三方支付方式轉走了7筆錢共計19200元,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短信通知。因銀行拒絕賠償,梁女士起訴至法院。
被告銀行辯稱,梁某故意或過失泄露銀行卡的相關信息,應對其本身的過錯自行承擔責任。梁不服其訴請未獲支持,向越秀區(qū)法院提起了上訴。去年10月26日,案件獲得改判。銀行最終被判擔責70%。
法官介紹,二審改判理由是銀行向儲戶預留手機發(fā)出的驗證碼短信被攔截,導致儲戶款項損失,表明銀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正確盡到通知義務。法院認定銀行對于儲戶的款項損失存在違約行為??紤]到銀行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更有能力預防和避免犯罪嫌疑人通過科技手段來侵害金融服務系統(tǒng),以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法院酌情認定銀行應對儲戶的損失承擔七成的賠償責任。(來源:廣州日報;文/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