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網貸平臺糾紛漸漸增多,雖然是新型案件,但是法律適用原理還是相同的。以下網貸糾紛的要點出自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屬于微觀的一些網貸法律要點的總結,請讀者閱。
要點1: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約定由網貸平臺所在地管轄沒有依據
案例:起訴人王苗苗起訴王晨、王仲林、高培芳民間借貸糾紛案((2015)玄民訴初字第13號)、起訴人王苗苗民間借貸糾紛案((2015)玄民訴初字第9號)
解析:該案中,原告依據與被告簽訂了《**貸網貸平臺三方協(xié)議》向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其本金及利息、罰息,以及承擔其他責任。理由是協(xié)議中約定了本協(xié)議由網貸平臺所屬公司的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法院認為,網貸平臺所屬公司在協(xié)議中,僅是協(xié)議的見證人而非當事人,所以網貸平臺所屬公司的所在地與該案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原告被告之間的管轄約定屬無效。并且,合同糾紛應依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但該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受訴法院轄區(qū)內。因此,受訴法院認為,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要點2:網貸平臺上的借貸資金通過平臺賬戶或公司創(chuàng)始人的個人賬戶進出操作,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案例:鄭開元與東方銀谷(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銀谷普誠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325號)
解析:在該案中,法院認為,“P2P網貸模式是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fā)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P2P網貸平臺由于沒有貸款牌照,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借貸資金的進出往往要通過網站或公司創(chuàng)始人的個人賬戶進行,這種操作模式其實就是一種民間借貸方式,只要貸款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屬于合法的。”這一點耿某認為值得注意,之所以如此裁判,說明網貸操作的形式本身不能認定該行為合法或違法。是否能判定違法,根本上還是要看有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另外在該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判決書顯示,原告是在咨詢了法務得知,該合同是無效合同,所以才起訴。但事實情況卻是,該合同依法并不能被認為無效。這也讓耿某感嘆,不論是在訴訟前的法律方案設計還是在訴訟中的訴訟策略,一旦判斷錯誤將會造成極大的人力物力損失。對法律策略方案設計感興趣的讀者,可參看耿某的《從劉強東婚照前財產問題,看互聯網金融法律方案的設計》一文。
要點3:網貸協(xié)議中約定的律師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王苗苗與吳海燕案((2015)宿城民初字第1312號)
解析:該案是債權人追討在網貸平臺上放貸款項的案件。在放款時,雙方已約定,“違約方應承擔因違約使得其他各方產生的費用和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訴訟費、律師費等應由違約方承擔”。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律師費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因此予以支持。
要點4:要債務人的配偶承擔責任,有相關證據是前提之一。
案例:朱某某與四川鼎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上風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柳江印象旅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安、被告王某軍保證合同糾紛案((2015)洪民初字第409號)
解析:該案中,原告要求債務人的連帶保證人的配偶承擔責任。但是,原告僅提交了債務人及“配偶”各自的已婚的戶籍證明,但因為在這兩人“各自戶籍證明中并未有家庭戶的成員信息”,因此無法認定這兩人是夫妻關系。所以,法院對該“配偶”的請求不予支持。(來源:金評媒;文/耿利君;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