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廣東高院:網絡購物收貨地專利糾紛管轄權的認定
案號: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04、605-1號裁定
(2015)粵高法立民終字第127、128號裁定
裁判要旨:
通過網絡購買涉嫌侵權產品的收貨地,即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以及專利法司法解釋第2條第1款、第5條的規(guī)定,網絡購物收貨地具有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受理該案。
附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粵高法立民終字第127、12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同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法定代表人:吳文鋒,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張曉霞、徐靜,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里陽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潘敏虹,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曹撫全,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東同方照明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里陽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里陽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和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兩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04、605-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兩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
本兩案原告里陽公司是以侵害專利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fā)生地。里陽公司起訴時提交的公證書證明深圳市是網絡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收貨地。因此,深圳市是本兩案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
原審法院作為本兩案侵權行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轄區(qū)內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兩案擁有管轄權。同方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同方公司對本兩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同方公司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并將本兩案移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里陽公司雖然提交了(2013)深證字第81238號公證書,顯示其在深圳市通過網絡向同方公司購買了涉案侵權產品,并在深圳市簽收了裝有涉案侵權產品的包裹,但網絡購物指定的收貨地不屬于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二)同方公司是在廣州市注冊成立并持續(xù)經營,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均位于廣州市,廣州市應為同方公司的住所地。本次交由深圳大鵬海關出口的貨物是在同方公司的住所地進行生產、裝箱及運輸出口的,故同方公司的住所地才是涉案行為的實施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兩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原審法院對本兩案管轄權的認定有誤,原審法院對本兩案不具有管轄權,本兩案應當移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里陽公司書面答辯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產品的生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一)本案侵權產品是里陽公司在深圳通過網上購物并通過快遞方式郵寄到深圳市的,雙方約定的收貨地在深圳市,故深圳市為侵權行為結果發(fā)生地。
(二)同方公司的侵權產品通過深圳海關出口,深圳市即為出口產品的銷售地,即侵權行為實施地。
(三)里陽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的規(guī)定,向被深圳海關查扣的侵權產品所在地的原審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并被受理,符合民事訴訟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對本兩案具有管轄權。請求駁回同方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
里陽公司以同方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涉嫌侵害其獨占許可的名為"模擬真火的電子發(fā)光裝置及其模擬真火的方法"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1010211402.8)和"電子模擬蠟燭"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1030210165.4)的產品,已構成侵權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本兩案訴訟,故本兩案分別為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和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均屬于專利侵權糾紛。
里陽公司起訴時提交的公證書證明深圳市是通過網絡購買涉嫌侵權產品的收貨地,即深圳市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轄區(qū)內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兩案擁有管轄權。
雖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兩案也具有管轄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里陽公司可以選擇向對本兩案具有管轄權的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原審裁定駁回同方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同方公司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對本兩案沒有管轄權的理由不成立,其請求將本兩案移送管轄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江萍
審判員 何曉敏
代理審判員 張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耿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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