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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峨娮由虅辗ā窂亩鄠€方面對電商經營者做出要求,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仍有不少消費者遇到電商的“霸王條款”。

1月15日,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對零售電商、生活服務電商、跨境電商以及金融科技各選取10家主流平臺進行賬號注銷評測,評測結果顯示,40家電商平臺APP僅15家有“頁面注銷”選項,僅37.5%達標。(點擊進入評測全文)

為此,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臺(315.100EC.CN)呼吁全國廣大網絡經營者嚴以律己,恪守法律法規(guī);網絡消費者重視自身的權利保護,當遇到電商如下行為,堅決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歡迎向本平臺反映電商的霸王行為。在接到您的投訴案例后,本平臺將第一時間移交被投訴平臺,并督辦其妥善處理;對于典型問題,本平臺將聯動媒體重點曝光;情節(jié)嚴重的,請律師幫助大家維權解決。

對侵權行為堅決說“不”

現象一:買到假貨

法律依據:《電商法》四十五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處罰上,第八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象二:平臺搭售

法律依據:《電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象三:電商“砍單”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第49條第2款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項內容的,其內容無效?!?/p>


現象四:押金難退

法律依據: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象五:好評返現,差評騷擾

法律依據:《電商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八十一條規(guī)定: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將被處以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現象六:支付錯誤

法律依據:《電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用戶在發(fā)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fā)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現象七:賬號無法注銷

法律依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guī)定。


現象八:信息被泄露

法律依據:《電商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商家,除沒收違法所得之余,還可能被處以最低五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現象九:銷售禁售物品

法律依據:《《電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現象十:購物沒有發(fā)票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第十四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fā)票或者電子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fā)票與紙質發(fā)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現象十一:快遞被“代收”

法律依據:第五十二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guī)范和時限??爝f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主流平臺帳號注銷(概況)

媒體報道

《重慶商報》

紅商網

聯商網

《勞動報》

浙江在線

電科技

咨詢/求助專家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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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工作簡歷

法律自媒體人、專業(yè)互聯網律師(EC/TMT)、投資金融律師(PE/VC),風險控制專家。

執(zhí)業(yè)領域

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主要從事企業(yè)投資金融、電子商務、法律顧問等有關企業(yè)發(fā)展與經營的法律領域。
致力于企業(yè)法律風險的防范以及公司法律風險評估領域的研究,為企業(yè)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審查,解決企業(yè)存在法律風險隱患,現以常年法律顧問的形式與多家公司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并擔任多家的大型民企、有限公司等企業(yè)法律顧問。

聯系專家

電話:13916558457

郵箱:1144504700@qq.com


高興發(fā)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師事務所主任

工作簡歷

自執(zhí)業(yè)來,曾先后擔任十多家電子商務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多次參與企業(yè)并購重組、投融資等項目,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執(zhí)業(yè)領域

電子商務法律服務、知識產權、企業(yè)并購重組、投融資

聯系專家

電話:021-33973852-802

郵箱:steven.gao@tachenlaw.com


方超強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工作簡歷和主要業(yè)績

知識產權專業(yè)律師,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實務經驗,擅長各類知識產權訴訟和非訴業(yè)務。
同時兼具互聯網思維,精通“互聯網+”形態(tài)的前端知識產權業(yè)務,尤其包括電商領域知識產權維權業(yè)務,致力于提供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防御體系構建,平臺知識產權侵權投訴(主動&被動)處理,網絡打假專項維權等服務。
善于研究,理論功底深厚,曾獲首屆“杭州律師論壇”論文一等獎;“第五屆浙江省律師論壇”論文一等獎;“第十三屆華東律師論壇”二等獎,杭州市律師協會2015年度個人嘉獎。

聯系專家

電話:0571-28221651

郵箱:13567160493@139.com


吳旭華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部門首席律師

工作簡歷

“杭州市優(yōu)秀律師”,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優(yōu)秀特邀調解員”。從事律師職業(yè)近20年,擁有豐富案件代理經驗。

執(zhí)業(yè)領域

融資、并購、企業(yè)法律風險管理服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聯系專家

電話:0571-86799606

郵箱:wuxuhua@yingkelawyer.com


詹朝霞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合伙人律師

工作簡歷和主要業(yè)績

從事法律工作十九年,現任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和高新技術委員會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電子商務委員會秘書長、廣州市律師協會信息網絡和高新技術委員會秘書長,廣州市律師協會律師參政議政委員會委員,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合伙人律師。
所主辦的案件涉及國有資產、建筑、房地產、信息網絡/高新技術、廣告服務等領域,實踐中曾處理了大量巨額標的的國資產權糾紛、信息網絡、房地產、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
詹朝霞律師服務的客戶范圍涉及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qū),為數家港資企業(yè)在內地的經營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港澳等地律師界有著廣泛的合作。

聯系專家

電話:020-38390333

郵箱:zzx@kingpound.com


呂友臣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工作簡歷和主要業(yè)績

呂友臣律師有多年的海關工作經歷,對進出口通關法律事務有著深刻的認知。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組建了海關法律服務團隊。先后參與辦理走私犯罪刑事案件近200宗,辦理海關行政處罰聽證、復議、訴訟案件100多宗,辦理進出口合規(guī)性檢查、配合稽查等項目80余宗。

執(zhí)業(yè)領域

跨境電商進出口法律事務

聯系專家

電話:0755-88286452

郵箱:lvyc@dehenglaw.com


麻策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chuàng)始人律師

工作簡歷和主要業(yè)績

曾在香港上市公司海天國際擔任集團法務,并于2009年加入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全國優(yōu)秀律師事務所)電子商務法律部,2015年加入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并擔任電子商務法律部副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領域

互聯網電商、商業(yè)地產和爭議解決,致力于為電商平臺公司及互聯網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框架設計并提供運營法律支持,涉及互聯網金融、眾籌、B2CC2C平臺以及跨境電子商務等各細分領域,長期關注、研究互聯網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聯系專家

電話:17681853115

郵箱:mace1022@163.com

微信:xczx08424


李旻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工作簡歷和主要業(yè)績

李旻,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英國赫特福德大學電子商務及互聯網法法學碩士,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F任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律師協會社會責任促進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律師團委委員,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律師青聯委員,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特邀律師調解員,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科學技術普及志愿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常務理事。

執(zhí)業(yè)領域

電子商務、公司治理、爭議解決等

聯系專家

電話:13611797022

郵箱:limin@hansheng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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